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1328号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门窗经营部,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471号。
经营者:刘建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盆景(一般授权),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恒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3栋1512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林。
被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王贵洪,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门窗经营部诉被告四川恒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贵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 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令敏
书 记 员 范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