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81民初3194号
原告:江油市恒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建设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6727785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修眉,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文好,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翠福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58215951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江油市恒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市恒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0元,由原告江油市恒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