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2650号
原告: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翠福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5821595125。
法定代表人:陈建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儒明,重庆市长寿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大道长寿区一号商务楼5-7楼(长寿区公安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39407662。
法定代表人:孔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运奎,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宇,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1.54元,由原告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