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621民初619号
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镇回乡创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6215796285092。
法定代表人:张宗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冬梅,四川省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街道西街8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2023662540。
法定代表人:王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翠福街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6025821595125。
法定代表人:谯永明。
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5元,由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