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川1602执保250号
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安枣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59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请协助办理如下事项:
查封担保人邓永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产权证号广房字第0××7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附:(2021)川1602民初599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川1602执保250号之一
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安枣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59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办理如下事项:
解除对担保人邓永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产权证号广房字第0××7号)的查封。
附:(2021)川1602民初59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