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民终1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川兑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颂璘,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西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代理。
上诉人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2)川160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7元,减半收取7,698.5元,由上诉人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登贵
审 判 员 陈 萱
审 判 员 杨红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延娟
书 记 员 田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