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02民初1704号
原告:四川恒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西正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雅安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5号5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佘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航,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恒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恒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恒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四川恒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田茂
书记员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