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03执异4号
异议人: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南部县滨江街道西街影都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59727156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榕心钢材经销部,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119号顺通建设公司空地,注册号:540194600023421。
经营者:林知心,系该经销部的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南部县滨江街道西街影都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59727156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榕心钢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应当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暂缓将已冻结的资金给付申请人榕心钢材经销部;解封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账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请求:1、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2、暂缓将已冻结的资金给付申请人榕心钢材经销部;3、解封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账号。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1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对异议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榕心钢材经销部诉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18)藏010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1、异议人从未与申请执行人签过任何钢材销售合同,经查,原审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的钢材购销合同上申请人的印章是伪造的,异议人从未有过此印章,也未使用过该印章,对原告主张所欠贷款也是一无所知;2、原审中,申请执行人称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宜,也是无中生有,异议人也从未委托过***办理任何事情;3、异议人从未接到过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的诉讼程序进展一无所知,法院在异议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缺席判决时草率且错误的。综上,为了保护异议人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根据判决书的判项异议人系本院(2018)藏010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及执行案件(2019)藏0103执745中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异议人所请求的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暂缓将已冻结的资金给付申请人榕心钢材经销部;解封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账号,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异议人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次仁加略
审判员 次央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