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1民初161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裕民,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西街影都巷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何国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左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文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