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初133号
原告:四川省南部县东坝农工商综合经营部,住所地:东坝镇牌坊路。
法定代表人:周文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存弟,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西街影都巷**。
法定代表人:孟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桄,四川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南部县东坝农工商综合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南部县东坝农工商综合经营部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部县东坝农工商综合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南部县东坝农工商综合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省南部县东坝农工商综合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琳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向明思
书 记 员 杜睿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