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5579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西街影都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5972715661。
法定代表人:孟磊,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宏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64.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