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81民初9223号
原告: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四街道15号楼21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