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阳光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5民初892号
原告: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路东、机车东一路西弘泰家园**。
法定代表人:刘喜军,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慧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四道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松林,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阳光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职位不详。
被告:牡丹江市高寒城市智能公交系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牡丹,住所地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党政办公中心**楼****>
负责人:刘俊峰,职位不详。
被告:***,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阳光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高寒城市智能公交系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以各方准备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8元,退还原告10568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钠
人民陪审员  徐玉芬
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何文宇
书记员孙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