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5民初892号
原告: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路东、机车东一路西弘泰家园**。
法定代表人:刘喜军,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慧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四道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松林,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阳光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职位不详。
被告:牡丹江市高寒城市智能公交系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牡丹,住所地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党政办公中心**楼****>
负责人:刘俊峰,职位不详。
被告:***,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阳光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高寒城市智能公交系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以各方准备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8元,退还原告10568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喜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钠
人民陪审员 徐玉芬
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何文宇
书记员孙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