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11民初1550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四道街15号21栋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