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1民初284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四道街15号21栋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