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4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四道街15号21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6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市道里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达江小区2栋3**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石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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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