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0执252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香坊区**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5799708.13元,案件受理费52398元。因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村民委员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证券、银行账户也无存款。截止至2019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村民委员会尚欠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99708.13元,案件受理费52398元。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晓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