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8民初457号
原告***,女,1961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系***之子),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5634134XX(5-1),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四道街15号21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工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关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