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23民初231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人:***,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建设路14号1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6327222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英县隆盛镇青坪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寿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英县安置房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英县安置房的工程32万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8月8日。
二、查封担保人***用于担保的川J×××××号长安牌汽车,查封期限至2018年8月8日。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代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