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民初816号
原告: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石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939778147。
法定代表人:邓书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修之,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883585983。
法定代表人:何娇。
原告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琦
书 记 员 朱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