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26民初1067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四川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88358598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会东县鲹鱼河镇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2023年5月23日原告以需理清法律关系,准备好案件材料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付 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