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3426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执行人:四川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88358598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3)川3426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输费2,189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案件,涉执信访风险大,提请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经审查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3)川34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3426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3)川3426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