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千山街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95055704H(1-1)
法定代表人:杨双国,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德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旌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19〕德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由旌阳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高 正
审判员 李红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