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执6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02942439。
法定代表人:陈天才。
被执行人: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千山街三段28号16幢3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95055704H。
法定代表人:杨双国。
本院立案执行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四川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有应收债权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向第三人四川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现因四川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尚在审查过程中,故该债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6执6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正
审判员 李红兵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