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执异91号

异议人(案外人):四川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周,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路中段(八角井镇双榕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勇,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千山街三段28号16幢3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双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四川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称,按照其与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四川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将经双方结算确认的工程款支付完毕,后期是否应向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需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全部完工结算后方可确认。综上,现要求我公司将已结算支付完毕的工程款项再以到期债务的名义交法院明显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撤销(2019)川06执679号履行债务通知书。

本院查明,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德仲裁字第135号裁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8000元。二、被申请人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400元。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本裁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申请人可以自裁决书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仲裁费1003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9年9月16日向四川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2019)川06执679号《履行债务通知书》,通知:四川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243906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关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规定,由于四川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2019)川06执679号《履行债务通知书》后,未在《履行债务通知书》指定的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其异议应当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挺

审判员 石清玉

审判员 江 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卿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