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保423号
申请执行人:***亿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钟山街60号附5号西城苑A区幢营6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廖春茂,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还要去千山街三段28号16幢3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双国。
被执行人:德阳中达铁路加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南路三段3号。
法定代表人:陈开文。
申请执行人***亿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中达铁路加固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03民初338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天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603民初338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唐 宁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