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顾文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340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顾文艺,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9744768K)。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1#515、517、5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顾文艺与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2021〕14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文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动报酬94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文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顾文艺,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全部标的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2021〕14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廖恒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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