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401执233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9744768K)。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1号515、517、5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2021)17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0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多为农民工专用账户未能冻结,本院对其余多个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无余额。现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案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2021)17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琪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