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辰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114号
原告:西昌市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马道镇,马道村马道南路20号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6J3UR73。
法定代表人:贵成荣,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1#515、517、5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9744768K。
法定代表人:吴西华,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昌市辰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西昌市辰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辰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辰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2.00元,减半收取1891.00元,由原告西昌市辰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西昌市辰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
审判员 马 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莉秋
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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