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喜德县**乡史觉村页岩砖厂、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喜德县**乡史觉村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喜德县。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珲,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
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西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喜德县**乡史觉村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川340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喜德县**乡史觉村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6122.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房产登记、无存款。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喜德县**乡史觉村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李茂书、黄秋富全部标的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340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孙 衣 呷
审判员 何 志 宏
审判员 仁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说各日打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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