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和筑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21执102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民和筑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6日出生,回族,民和筑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和筑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青0121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819479.8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民和筑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受理费金公告费共计819479.8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059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民和筑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2149.31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民和筑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6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1个、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4个、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为一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149.31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该笔案款。 本院委托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民和筑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干警前往西宁市城东区康西二路XX号新民村X号楼X**X楼XXX室查找了被执行人***,经查找未果。 后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民和筑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民和筑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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