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阳成建、四川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3385号
原告:刘祖彬,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阳成建,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东路南侧滨河公园2-1-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南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双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37号双发城市广场1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翟双发。
原告***与被告***、四川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剑
人民陪审员韦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