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01民初62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咏梅,四川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14层141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元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彪,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29号。
法定代表人:朱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东,男,1991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尕玛罗尔伍
审判员 王 玉 兰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桂 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