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世友与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422执63号之一
被执行人: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79617XXXX,住四川省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2执63号之一裁定书,于2020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020019091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604.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有
联系方式:13982338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