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79617404M。
法定代表人:邹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劲喹,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成,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5067043N。
法定代表人:谭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佳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2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立博公司认可案涉工程中部分土方回填工程系鑫佳良公司施工的前提下,一审法院未对鑫佳良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二审中鑫佳良公司提出相应的鉴定申请,故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2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渝婕
审 判 员 熊 疆
审 判 员 刘起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红梅
书 记 员 李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