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79617404M。
法定代表人:邹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89号附2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2102G96。
法定代表人:郎军,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403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采取如下财产控制措施:(1)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川DC××××、川DD1××××号车辆,并已实际扣押川DD1××××号车辆,申请人表示暂不进行处置;(2)已查封被执行人厂房内的产品,申请人表示暂不进行处置;(3)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位于格里坪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号】;(4)已轮候查封攀枝花市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厂区的机器设备:CYT型手动叉车一台、巨力2000型液压搬运车一辆、巨力3000型液压搬运车一辆、CW6163/2000型卧式车床一台、Y28-350T四柱快速拉伸油压机一台、YBS-D200T四柱快速拉伸油压机一台、Y28-150T四柱快速拉伸油压机一台、Y28-200T四柱快速拉伸油压机一台、KB系列拉伸上料机械手一台、KB系列磨边清洗线一套、XSD-10600型喷淋自动清洗线一套、INC全自动内抛机一台、INC全自动外抛机一台、金浮光牌手动抛光机一台、SR20-1650型六轴机器人-1一台、SR20-1650型六轴机器人-2一台、SAR8-1000三轴机器人-1四台、SAR8-1000四轴机器人-1一台、修边机一台、1200型炒锅线产品输运带一条、5M*W0.5M*2.0型流水线-1一套、20M*W0.6M*2.0型流水线-2一套、冲直身煲型四位液压冲孔机一台、液压铆钉机一台、LGF-BF-6/8空压机一台、5000型玻璃钢冷却塔一台、冲压模具一套、25KVA型变压器一台;(5)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清洗机(专利号:ZL201721156331.X)、手动沙光机(专利号:ZL201721180918.4)、自动打蜡器(专利号:ZL201721157071.8)、锅具切边修边一体机(专利号:ZL201721181171.4)、锅片存储清洗装置(专利号:ZL201721173827.8)、锅具磨边冲压设备(专利号:ZL201721179141.X),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作为专利权人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拉伸机进料装置(专利号:ZL201721156831.3),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告知本案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敦婳
书 记 员 李靖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