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89号附2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2102G96。
法定代表人:郎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79617404M。
法定代表人:邹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明,四川森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010556082。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佳良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脉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脉公司称,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天脉公司账号为7722××××4006的账户、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了查封。人民法院冻结天脉公司账号为7722××××4006的账户,严重影响了天脉公司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和日常经营。天脉公司现急需投入生产经营资料等方式实现再生产,故请求解除对天脉公司账号为7722××××4006的账户的冻结,允许天脉公司使用该账户资金,同时允许天脉公司对已查封的产成品进行销售,并保留部分销售款用于组织再生产。
鑫佳良公司称,鑫佳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6834531元,人民法院实际冻结天脉公司的资金为2万多元,鑫佳良公司的权利至今未实现。天脉公司的异议申请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关于鑫佳良公司与天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川0403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鑫佳良公司与天脉公司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天脉公司支付鑫佳良公司工程款5104591元、利息350000元,合计5454591元,在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5054591元(扣除200000元作为房屋漏水维修的保证金);如果天脉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付款,鑫佳良公司有权对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天脉公司另支付鑫佳良公司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余额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二、鑫佳良公司在收到被告天脉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款项200000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所承建的房屋漏水问题进行维修,在双方检验合格后(鑫佳良公司书面向天脉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天脉公司在三日内必须配合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质量保证期间自验收之日起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天脉公司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鑫佳良公司剩余工程款200000元(如天脉公司未按此约定付款,仍按第一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三、天脉公司在未付清上述款项前,不得转让、变卖现有地上附着物,并且不得以未抵押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抵押,否则鑫佳良公司有权对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四、鑫佳良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34281.5元,由天脉公司负担(天脉公司在2020年4月底前支付鑫佳良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4281.5元)。该调解书于2020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天脉公司支付鑫佳良公司25万元。2021年2月1日,鑫佳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川0403执108号],请求事项:1.强制天脉公司支付工程款4804591元,并从2017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13%支付违约金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时违约金金额为2029940元,合计6834531元);2.执行费由天脉公司负担。2021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21)川0403执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天脉公司立即向鑫佳良公司履行债务6834531元,并承担执行费61573元;二、查封、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天脉公司应当履行上述费用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2021年2月2日,本院冻结了天脉公司在四川银行账号为7722××××4006的账户(实际控制金额17220.5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510××××3791的账户(实际控制金额6128.71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2月4日冻结了天脉公司在四川银行账号为7722××××3055的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2月9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天脉公司名下的川DD1××××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和川DC××××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2021年3月15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天脉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3月25日,本院查封了天脉公司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内的厂房、产品、机器设备。2021年3月11日,本院冻结了登记在天脉公司名下的清洗机(专利号:20172115××××.X)、手动沙光机(专利号:20172118××××.4)、自动打蜡器(专利号:20172115××××.8)、锅具切边修边一体机(专利号:20172118××××.4)、锅片存储清洗装置(专利号:20172117××××.8)、锅具磨边冲压设备(专利号:20172117××××.X)、拉伸机进料装置(专利号:20172115××××.3)专利权,冻结期限三年。
另查明,登记在天脉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号]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贷款金额670万元,抵押期限为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1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依据在先法院的裁定对登记在天脉公司名下的清洗机(专利号:20172115××××.X)、手动沙光机(专利号:20172118××××.4)、自动打蜡器(专利号:20172115××××.8)、锅具切边修边一体机(专利号:20172118××××.4)、锅片存储清洗装置(专利号:20172117××××.8)、锅具磨边冲压设备(专利号:20172117××××.X)专利权执行财产保全,本院冻结上述专利属于轮候冻结。
本院认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的义务,天脉公司至今尚未完全履行(2020)川0403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天脉公司的银行账户及产品等财产分别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天脉公司提出的解除对其账号为7722××××4006账户的冻结,允许其使用该账户资金,同时允许其对已查封的产成品进行销售,并保留部分销售款项用于组织生产的请求无法律明确规定,也不符合应当解除冻结和查封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天脉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攀枝花市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范建琳
审判员 蒋春霞
审判员 杜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朱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