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79617404M。
法定代表人:邹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89号附2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2102G96。
法定代表人:郎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评估拍卖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403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敦婳
书 记 员 李靖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