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1942号
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79617404M。
法定代表人:邹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劲喹,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成,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5067043N。
法定代表人:谭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川0402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4民终25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本院审理。本院遂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因其未交鉴定费鉴定机构于2021年11月1日作退件处理。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1639元,由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雨婷
审 判 员  罗泽曦
人民陪审员  冉柏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