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279号
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79617404M。
法定代表人:邹佳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清,男,1965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攀枝花市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和区前进镇田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54710295E。
法定代表人:葛方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刚,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00元,减半收取计15350元,由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