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3276号
原告: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胜利村河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608099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79617404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原告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