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川文康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1072号 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7961740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010556082。 被告:中铁建川文康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14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T2MDXD。 被告:**,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第三人:攀枝花市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MA62102G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川文康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攀枝花市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罗 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