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3368号 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梓林镇东环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7961740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女,1978年7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