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3368号
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梓林镇东环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7961740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女,1978年7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四川鑫佳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