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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6511号 原告: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20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拖欠货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汽车检测设备合同》,合同金额165000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仅陆续支付120000元,尚欠45000元至今未付。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仅提供被告姓名为***。经本院向原告告知后,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交被告相关身份信息,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身份情况。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退回原告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