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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转账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城民三催字第7号 申请人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转账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账号为、金额、出票时间、收款人、用途均为空白,加盖“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与“***之印”的转帐支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