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民初1222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3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架子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熊德军(系原告***堂弟),男,生于1976年11月12日,汉族,大学文化,巴州区交警大队职工,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秋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马绍金,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毅,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晓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兴星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