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927民初43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现住巍山县。
原告:***,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现住巍山县。
被告:巍山县盛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八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巍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巍山县盛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八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12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