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中山包装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22执4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文山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文山州锦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造纸厂大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井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中山包装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云南汇都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学英,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砚山县中山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三星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学英,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中山包装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砚山县中山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云南中山包装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壮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云南中山包装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壮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的股权。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7月日至2023年7月日。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邬宜郿
二〇二〇年七月××日
书记员  王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