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2623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造纸厂大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畴县莲花塘乡界牌村委会白沙地牛厂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文山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照(2021)云2623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案款80587.50元及申请执行费1109.00元,但被执行人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在该案申请执行前就已涉及多案,所涉案款数额较大,而被执行人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只有以***的名义持有在西畴县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的40%的股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期间,本院对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在西畴县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40%的股权予以控制后,被执行人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提出目前无能力履行该案款,只能用其在西畴县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持有的40%的股份收益清偿案款。经本院将被执行人所提的履行方案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文山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所提的履行方案。但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向西畴县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提取被执行人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40%股份收益的时间难以确定,故该案只能待具体执行条件提取被执行人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在西畴县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40%股份收益时,再按规定进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623执643号案件的执行。
待被执行人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文山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