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执恢17号
申请人: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76566792Y,住所地:文山市开化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洁,男,汉族,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明珠,女,汉族,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文山州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555114415R,住所地:文山市秀峰路世纪龙城D区。
法定代表人:周朝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朝海,男性,1966年8月10日出生,510228196608101614,汉族,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女性,1967年3月13日出生,510228196703131627,汉族,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住文山市。
关于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文山州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朝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2601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文山州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朝海、***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周朝海名下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世纪龙城(房产证号:文山县房权证文房字第××号)房产依法拍卖处置,但仍不能满足执行标的。
综上所述,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发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建